关于国际公路货运的协定。 1967年11月21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9338
签署年份:1968-12-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1)就本协议而言,“瑞典承运人”一词是指根据瑞典法律被授权或允许以载人的方式出租或奖励或自行负担货物的货车经营人,而术语“英国人” “承运人”是指根据联合王国法律被授权或允许以出租或奖励的方式或自行承担运送货物的货车经营者,并应据此解释任何一个国家的承运人。允许,无需按照联合王国法律为此目的被许可,而英国承运人也可以被允许而无需按照瑞典法律为此目的被许可,将其车辆临时进口另一国为运输货物而进行的运输:(a)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点与另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点之间。(1)关于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和北爱尔兰,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通知瑞典王国政府的日期之前,本协议的规定在北爱尔兰领土内无效。瑞典承运人运载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境内任何地点装载的货物至该领土内的任何其他地点,或者。(2)术语“瑞典车辆”和“英国车辆”应指建造或改装为在道路上用于运输货物的机械推进式公路车辆,分别由任何瑞典或英国承运人拥有或代表其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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