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有关进口民用滑翔机飞机的适航证书的协议的票据。 1965年11月3日,华盛顿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航空
登记号码:8330
签署年份:1966-09-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美国主管当局应授予芬兰主管当局签发的民用滑翔机飞机出口适航证书的有效期,犹如已根据现行法规签发的一样。前提是此类民用滑翔机飞机是在芬兰制造的,并且芬兰主管当局已证明该民用滑翔机的机型设计符合芬兰的适航性要求以及规定的任何特殊条件按照第6款的规定,并已证明该特定民用滑翔机飞机符合该型式设计。(b)对于民用滑翔机,而美国已为其签发了出口适航证,并随后获得了芬兰的认可,美国主管当局应应要求提供主管芬兰当局协助确定此类民用滑翔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重大修理符合美国适用的适航性要求。(b)对于民用滑翔机,芬兰已为此签发了适航证书,随后1966年,经美国批准,芬兰主管当局应向美国主管当局提供协助,以确定此类民用滑翔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重大修理符合芬兰适用的适航性要求.1966 。是根据针对该主题的现行法规发布的,前提是此类民用滑翔机是在美国,其领土或财产中制造的,并且美国主管当局已证明该滑翔机的型号设计民用滑翔机符合美国的适航性要求,并符合第6段规定的任何特殊条件,并已证明该民用滑翔机符合此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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