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未决财务问题的协议。 1965年7月2日在布达佩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金融
登记号码:8220
签署年份:1966-06-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匈牙利,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
第1条第(1)款(a)项所界定的索赔应包括受国有化或受《协定》第1条所定义的其他措施影响的企业和公司所欠的所有债务,只要该债务当时已经存在国有化或有关措施,包括匈牙利金融机构(银行)所欠的债务(涉及1947年《匈牙利XXX法》,涉及匈牙利国民持有的匈牙利银行股份的国有化),只要该债务已存在于该法律生效之日。(1)荷兰政府宣布,全额支付第1条第(1)款所述的款项,应免除匈牙利国和任何匈牙利个人或法人团体的责任从第1条第(1)款出发,对荷兰王国和任何荷兰人,并且应将此类义务视为已最终解决。(b)荷兰政府所有人均应匈牙利政府的要求,提供本协议所载关于第1条第(1)款所涵盖的索偿的信息,如果本协议所涵盖的已解决索偿或债务(b)荷兰政府应在足额支付第1条第(1)款指示的款项后,向匈牙利政府交付证明文件,证券,合同以及与第一条第(1)款中提到的有关荷兰财产,权益,利息和债务的匈牙利国有公司股票的存放收据。但是,匈牙利政府不反对荷兰土地政府使用部分股份的反对意见为补偿第1条第(1)款所指的索赔,赔偿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总付额的10%,但不超过该总付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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