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照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路线运营国际航空服务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对空中业务造成不当影响。后者在全部或部分相同航线上提供的服务。(b)“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根据第三条以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所指定的航空公司。 ,即按照本协议第2条第(2)款指定的路线运营的航空公司。该航空公司在根据第2条第2款指定的路线的这些点之间运营航空服务的权利(2)位于另一缔约方和第三国领土内的人,应为国际运输的有序发展而行使利益,其方式是城市应适应以下条件:(2)暂时进口到缔约一方领土内并立即或在储存后或在其后安装或取走的燃料,润滑油,船上用品,备件和普通设备在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上,或者从非缔约双方领土上转口而从前缔约一方领土转口的飞机,应免除本条所述的关税和其他费用(1)。(4)缔约一方保留在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行使第二条授予的权利的权利,如果该航空公司无法应要求提供证明其实质性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的证据该航空公司归属另一缔约方或另一缔约方本身的国民或法人团体。...
关于航空服务的协议。 1962年9月20日在波恩签署pdf预览版关于航空服务的协议。 1962年9月20日在波恩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