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国家安全局访问安排的业务协定萨凡纳到荷兰。 1963年5月20日在海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船舶和航运,航海,民法,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7099
签署年份:1964-02-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美国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英语,荷兰语
为了使荷兰政府能够决定是否应批准该船进入荷兰水域以及该船对鹿特丹港口区的使用,美国政府应提供根据该规则第7条准备的安全评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八章,并根据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大会最后文件》附件C的建议9。在原则上,荷兰有利于NS萨凡纳拟议访问鹿特丹港区,以及在访问比利时港口时经过荷兰水域,并且在符合本协议和代表两国政府于1963年2月6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由萨凡纳(NS Savannah)造成的损害的公共责任协定,2邀请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埃里卡将其带入荷兰水域。美国政府应确保在船舶处于荷兰水域或在其港口附近时,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将气态,液态或固态放射性废物保留在船上。除非获得荷兰土地政府指派的当局的事先明确批准以处置上述废物,否则该鹿特丹应在鹿特丹处置。该船在荷兰水域或鹿特丹的港口区域内,荷兰政府指派的当局应具有合理进入船舶,以使他们能够按照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大会最后文件附件C建议11的规定进行检查,并确定船舶是否曾经或正在航行根据其安全评估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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