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建立和运营航空服务的协议(附有时间表并交换说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6716
签署年份:1963-05-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利比里亚,瑞典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1)每一缔约方在与缔约方协商后,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本条第二款第(1)款规定的授权给某航空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则应在该协议上达成协议或施加认为必要的条件指定航空公司。(2)缔约一方在与另一缔约方协商后,有权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授权或施加此种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遵守缔约方授予的法律或法规,在授权航空公司上认为有必要(4)如果且只要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根据第(2)款作出的决定,授权书或授权书否则将无法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运作。 ),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扣留或撤销其根据本协议授予违约方或违约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任何权利。(2) )由第一缔约方指定空运企业或代表第一缔约方的指定航空机构引入或带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飞机上的燃料,润滑油,零件,常规设备和飞机仓库的供应在提供协定服务的过程中,应免除第二个缔约国领土内征收的所有国家关税和费用,包括关税和检查费派对,即使此类飞机在该领土的航班上使用了此类补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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