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改的关于某些特殊招募工人制度的公约的第50号公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劳动
登记号码:630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巴哈马,巴巴多斯,贝加纳邦保护国,比利时,布隆迪,刚果(利奥波德维尔),喀麦隆联邦共和国,马来亚联邦,尼日利亚联邦,斐济,加纳,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圭亚那,牙买加,日本,肯尼亚,马拉维,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新西兰,挪威,卢旺达,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索马里,圣卢西亚,斯威士兰,坦噶尼喀,乌干达,英国,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联合共和国,赞比亚,津巴布韦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如果工人是在离招聘地点较远的位置招聘的,或者已经在一个地区受雇于另一管理部门的地区工作,则应在距招聘地点方便的地方进行体格检查如果是在一个地区招募的工人在不同管理机构的领土内就业,则最迟应在从招募地区出发的地点将招募的工人带到该人员附近,以便于招聘地点,或者如果是在一个地区招聘的工人在不同管理机构管辖的地区内就业,最迟在离开该招聘地区的地方进行招聘。在不同的主管部门下,有关主管当局似乎认为征聘的情况和数量必须在采取行动时,上述当局应订立协议,确定允许这种招募的程度,并规定它们之间的合作,以监督招募和雇用条件的执行情况。在招募地区主管当局认为需要在另一主管部门管辖的领土内采取这种行动的,该当局应规定,这种招募只能由经其批准的组织进行。如果在不同行政机构的领土上受雇,征募地区的主管当局应确信,当工人旅行超出其管辖范围时,已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采取了所有必要措施保护被征募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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