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应适用于每一缔约方的领土和每一缔约方的海域,以下定义为每一缔约方根据国际法行使主权或管辖权的海域或海底海域。因战争,武装冲突,国家紧急状态,动乱或其他缔约一方领土或海事区内其他事件蒙受损失的投资方,应给予另一方以不与另一方不同的待遇。 -具有歧视性,并且在赔偿,损害赔偿,赔偿和其他类型的补偿方面至少与给予最惠国的投资者同样优惠。缔约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采取任何征收或国有化措施缔约方,出于公共需要和条件是此类措施不具有歧视性或与缔约方有关的具体承诺相抵触,并且应引起足够的赔偿。(a)具有缔约方一方国籍的任何人,可以按照在该缔约方的立法中,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或海域内进行投资,由一个缔约方的投资者进行的投资应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和海域内得到充分,完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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