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对1967年5月16日协议进行修正的协议的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479
签署年份:1995-06-27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日本,大韩民国*
保管国家:韩国
文本语种:英语
为了确保遵守本条第2款的规定,各当事国应请原子能机构根据各自情况,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上,对核,其他材料,设备采取保障措施。 ,根据本协定获得的技术和装置,以及作为副产物回收或获得的特殊易裂变材料为了促进本协定规定的合作,缔约双方应酌情鼓励缔约双方达成切实可行的安排缔约方或各主管机构之间,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体说明合作执行特定计划和项目的条件,应遵循的程序,财务协议等。核材料,其他材料,设备,连接所需的技术或安装。根据本协定,作为副产品回收或获得的特殊易裂变材料也不得用于开发或制造核爆炸装置或任何军事目的,以及海关当局收取的其他税,关税和费用,以及缔约方代表将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开会并进行磋商,以审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或研究因实施而产生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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