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利得税征收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9458
签署年份:1969-03-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英国
保管国家:澳大利亚
文本语种:英语
(1)在符合英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免税额抵免在英国境外领土应缴纳的英国税的抵免额(不影响其一般原则):(a)澳大利亚人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并根据本协议应就澳大利亚境内来源产生的利润,收入或应收收益直接或通过扣除而应缴纳的税款(不包括股息的情况下,应从该收益中缴纳的税款支付的股息),则应允许扣除参照通过计算澳大利亚税款得出的相同利润,收入或应课税收益而计入的任何英国税款的抵免额(5)“英国企业”一词“澳大利亚企业”分别是指由英国居民经营的工业或商业企业或企业,以及由澳大利亚经营者进行的工业或商业企业或企业(a)居民,根据上下文的要求,“其中一个领土的企业”和“另一领土的企业”是指英国企业或澳大利亚企业。(c)“英国居民”是指任何美国居民王国公司和在英国居住的任何人(公司以外的人),但该词不包括通常不在英国居住的任何个人,只有在他获得收入的情况下才应在英国纳税(a)尽管有本条第(1)和(2)款,但其中一个领土的居民的公司(本条第(8)款的附带条件适用的公司除外)满足在本款(b)项规定的条件下,不得在该领土上对该公司支付的由另一领土的居民获得并实益拥有的股息支付该税收,但另一领土的税款不对属于该公司在该另一领土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任何税款,如果该利润是某公司的利润,则应对该利润征税以外的任何税款该政府领土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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