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秘鲁提供贷款的协定。 1967年6月20日在利马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9446
签署年份:1969-03-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秘鲁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丹麦政府(以下称放款人)同意向秘鲁政府(以下称借款人)提供一笔发展贷款,金额为二十五(25)丹麦克朗,用于购买资本设备和服务。借款人从特别账户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引起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发生为止。停止存在或直到贷款人已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仅应恢复为通知中指定的条件的程度和条件,并且该通知不得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对任何u200bu200b其他或后续事件描述的权利,权力或救济第9496条。贷款的所得款项将用于为与公路项目和渔港有关的顾问工程合同的外币费用提供资金,以及为向丹麦进口丹麦资本货物(例如上述渔港设备,乳制品设备)提供资金,丹麦政府和秘鲁政府可能为实施秘鲁的发展计划而商定的制冷设备和其他其他资本货物和服务。在第二条所述的第一笔提款前,借款国应满足下列条件:贷款人,借款人的母国的所有宪法要求和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均已得到满足,因此,该贷款协议将构成对借款人的有效义务,对贷款人具有约束力。...
丹麦政府向秘鲁提供贷款的协定。 1967年6月20日在利马签署pdf预览版丹麦政府向秘鲁提供贷款的协定。 1967年6月20日在利马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