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公约而言,如果婴儿国籍的国内法由不统一的制度组成,则“婴儿国籍国的国内法”和“婴儿国籍国的当局”应指尽管有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并且在该系统中有效的规则所确定的法律和当局以及在没有任何此类规则的情况下,在该系统中与婴儿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和当局x在本公约第5条第3款中,婴儿惯常居住国的当局可以在婴儿对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采取保护措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应立即将其国籍以及适当情况下将其国籍通知国家当局如果婴儿的惯常居住地从一个缔约国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则在新惯常居住地的主管机关未终止的情况下,原惯性居住国当局采取的措施应继续有效。婴儿惯常居住国的司法或行政机关有权按照本公约第3条和第4条以及第5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针对保护的措施他的个人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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