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的正本应交存大韩民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应将其核定副本发送给各会员国,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在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本协定。董事应协助其负责的董事会,并为此目的,除应由本协议明确授予他的权力外,还应行使董事会委派给他的所有权力。大韩民国政府应在其各自国家/地区,并根据其适用于中心,其房舍,财产,资产和档案以及中心主任和工作人员的法律和法规,为了使中心能够有效地实现其目的并履行其所赋予的职能可能需要的法律行为能力,特权和豁免权以及其他便利。应自包括大韩民国政府在内的至少五个政府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v)中心主任,中心工作人员和理事会代表(如果有的话)并非大韩民国国民,应给予其在履行中心职责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的法律程序豁免权。...
建立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文化和社会中心的协议。pdf预览版建立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文化和社会中心的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