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司法裁决的公约。 1966年6月6日在耶路撒冷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民事,司法事项,法律事项,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9347
签署年份:1968-12-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以色列*
保管国家:以色列
文本语种:法语
缔约国一方法院不得继续进行提起的诉讼,或者,如果该国法律允许并且法院认为是有秩序的,则在与该事项有关的诉讼中基于在同一当事方之间,在另一缔约国的法院中,是否有同样的原因正在等待中,并且是否有可能根据该公约得出易于承认或执行的决定。4。判决债务人在诉讼中作为被告是根据国际公法有权享有对原法院管辖权的豁免并且不服从该法院的管辖权的人,或者有权针对根据国际公法享有豁免权的人适用于(2)的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对与第1条第(2)款并不构成同一条第(3)款的主题,在另一国做出的决定无视适用于该国的国际私法的某些规定,除非适用(1)不应仅以原法院适用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为由而拒绝承认或执行。可以根据国家的国际私法适用。 (c)在与破产,和解或类似程序有关的事项上作出的决定,包括根据这些程序作出的决定,以及与针对债权人的票据的有效性有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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