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67年5月24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9341
签署年份:1968-12-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卢森堡,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3)凡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中已对该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征税的利润,也包括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的利润中,而所包括的利润是应计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如果每个企业之间的条件是应由独立企业之间按公平原则订立的条件,则应将这两个企业的利润中所包括的这种利润的数额用于该目的根据本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给予从第一条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的另一方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本条的收益和减免。(1)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英国法律中关于免税额抵免在英国境外应缴税额的英国税收抵免的规定(影响本一般原则),根据卢森堡法律并根据本公约应缴纳的卢森堡税(不包括股息支付的股息所支付的股息,支付股息的公司的利润,应收收益或应纳税所得额)来自卢森堡境内来源的利润,收入或应收收益的直接或扣除,应被允许作为抵免任何英国税项的抵免额,这些英国税项是参照与计算卢森堡税项相同的利润,收入或应税收益。 7)如果股息是由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卢森堡居民公司的,该公司控制着支付股息的公司中至少25%的投票权,并且该公司可从卢森堡免税根据第二十五条第(2)款(b)项就其征税,本条第(1)款规定的税率限制不适用于大部分期末从在相关日期前十二个月或以上的期间内支付公司所获得的股息或所收到的其他收入的利润中所支付的股息,为此,应将股息视为已从以后支付,而不是较早的利润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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