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第三高速公路项目(附有修订后的第3号贷款条例)。 1968年5月23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9332
签署年份:1968-12-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泰国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贷款条例》第02条应发生,并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持续六十天,然后在其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和所有债券的本金应立即到期且应付款,并且在进行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但与此相反。并应向银行提供银行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贷款,项目的资金支出,负责建设的借款人的一个或多个代理商的货物,业务和财务状况的信息,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以及借款国的国家公路系统上的交通。(i)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应通过协议不时确定的百分比,应当已经支付,或者(如果银行同意的话)将被要求支付根据本贷款协议要融资的商品的合理成本而应支付的款项,但以下第(ii)款中指定的款项除外。本节所用的“借款人资产”包括借款人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资产,或借款人的任何代理机构或任何此类政治分支机构的资产,包括荷兰银行泰国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其他机构如果银行应不时提出要求,借款人应按照《贷款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和交付代表贷款本金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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