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适用保障措施的协定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9312
签署年份:1968-11-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国,委内瑞拉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如果根据第23条(a)项解除了机构的第4节中的承诺,或者如果由于任何其他原因,理事会决定该机构无法确保清单中列出的任何材料,设备或设施并非用于任何军事目的时,所涉及的材料,设备或设施应由此自动从此类清单中移走,直到委员会确定原子能机构再次能够对其采取保障措施为止。在其清单的第I类中,如果机构先前未曾接受过其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在该政府的清单中列出的设施,则根据第9(b)(iii)节的要求,必须在进行之前向机构进行任何通知美国同意,根据《合作协定》第IX条,其将保障措施适用于受该限制的设备,装置和材料的权利在委内瑞拉清单中列出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方面,该协议将被中止。鉴于两国政府重申了他们希望美国根据《合作协定》提供或生产的设备,装置和材料的协议,根据本协定使用它们或以其他方式受到安全监督的约束,不得用于任何军事目的,并已要求原子能机构对本协定所涵盖的材料,设备和设施应用保障,原子能机构应免于保障核材料在《保障文件》第21、22或23段规定的条件下,并应在《文件》第24或25段规定的条件下暂停对核材料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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