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合作的协定。 1968年3月31日在布拉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卫生与健康服务,合作
登记号码:9279
签署年份:1968-10-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蒙古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俄语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将在其本国无法提供必要的特殊治疗的情况下,将属于缔约另一方国民的病患收养到其医疗机构中进行治疗,并且应当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为在其领土内的另一国国民提供必要的治疗。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在健康问题上促进合作。为了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缔约双方应发展合作关系,并鼓励相互交流健康和医学方面的经验,以期作出贡献稳定改善两国人民的健康。缔约双方应交流在卫生服务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取得的经验,特别是在与治疗和预防保健,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活动以及使用医疗仪器,器具和药品有关的方面。缔约双方应交换医学文献,有关健康问题的电影清单,视觉辅助工具和其他健康教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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