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 1967年6月13日在弗里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247
签署年份:1968-09-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塞拉利昂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任何一种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运价,或者在三十(30)天的前十五(15)天内)在本条第3款所指的天数期限内,一缔约方将另一方对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定的任何关税不满的情况通知另一缔约方,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缔约各方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指的经营许可,或在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此项权利时施加必要的条件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上述缔约方不满意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该航空公司的所有权归属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本国国民。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应其要求向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提供合理的定期或其他统计报表为审查第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议定服务所提供的能力而必须提供的。本条第一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授予一个缔约方的空运企业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为报酬或出租而运往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另一地点的旅客,货物或邮件。由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及其国际航空公司提供国际服务的航空器常规设备,备件,燃料和润滑剂的供应以及飞机商店(包括食品)飞机上的饮料,饮料和烟草)在到达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免除所有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前提是此类设备和用品一直保留在飞机上。...
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 1967年6月13日在弗里敦签署pdf预览版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 1967年6月13日在弗里敦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