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对收入税征收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1967年7月17日在吉隆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9127
签署年份:1968-06-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马来西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3)(a)在不违反联合王国法律关于将抵免税抵抵联合王国税款的抵免的规定的前提下,应在联合王国以外的领土上并在符合本款(c)项的前提下,应允许就来自联邦内部来源的收入而直接或通过扣除而应缴纳的联邦税作为抵免该收入中的英国应缴税款的抵免额。(3)在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王国可将免税额视为抵免在英国境外应缴税额的英国抵免额的抵免额,将联邦直接或间接扣除应从联邦内部产生的收入抵扣应缴纳的联邦抵免额作为抵免抵免额的抵免额。就该收入应缴纳的英国税款,然而,股息应支付给是联邦居民的公司,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不少于10%的股份,在英国公司的表决权中,抵免额应考虑到(除对股息特别征收的任何英国所得税外)对支付股息的公司就其利润应支付的英国税。”( 2)(a)在不违反联邦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联邦法律关于在联邦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中应缴纳的税款抵免联邦税收抵免的规定,并在符合本段(c)的规定的前提下,英国税对于来自英国境内来源的收入,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扣除,都应作为联邦应抵减该收入的税款抵免额。(6)如果该收入是在1966年4月6日之前支付的普通股息,如果该公司是英国居民,则该抵免额应考虑(除适用于该股利的任何英国所得税外)应为其支付的英国利得税利润由公司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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