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大韩民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适用保障措施的协定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9114
签署年份:1968-05-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韩国,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根据第23条(a)项解除了该机构在第4节中的承诺,或者如果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董事会决定该机构无法确保清单中所列的任何材料,设备或设施当用于任何军事目的时,所涉及的材料,设备或设施应由此自动从此类清单中移走,直到委员会确定原子能机构再次能够对其采取保障措施为止。任何一个政府打算转让类别中所列的材料或设备将其清单I转移到原先未曾接受过机构授权的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内,则根据第9(6)(iii)节的要求,应在转移之前向机构作出任何通知鉴于两国政府重申了他们希望美国根据《合作协定》提供的设备,装置和材料的愿望。或通过使用而生产的产品或根据本协议受其他保障措施约束的产品,不得用于任何军事目的,并已要求原子能机构对本协议涵盖的材料,设备和设施应用保障措施,原子能机构应免于保障核材料在《保障措施文件》第21、22或23段规定的条件下,并应在《文件》第24或25段规定的条件下暂停对核材料的保障。美国同意其在《协定》第六条下的权利如果合作社将保护措施应用于受该协议约束的设备,装置和材料,则在韩国清单中列出的材料,设备和设施将被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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