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的动产的一部分,或者转让属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可以使用的固定基础的动产,取得的收益缔约国为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从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一起)或固定基础而获得的收益,应仅在另一国征税。缔约国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在缔约国另一方是一个单独的,单独的企业,应在该常设机构中取得预期的利润。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进行的相同或相似活动,并且完全独立于是缔约国常设机构的企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款的规定征税。在缔约国另一方,第一提到的缔约国应从该人的所得中扣除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所缴纳的税款相等的数额作为税收抵减额;但是,在何处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在缔约国中具有与之发生利息支付的债权人有关的常设机构,并且该利息由该常设机构负担,则该利息应视为但是,在哪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他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在缔约国中均具有常设机构。与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有关的企业,并且该特许权使用费由该常设机构承担,则应将这种特许权使用费视为在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中产生。...
避免对收入和财产税双重征税的协定。pdf预览版避免对收入和财产税双重征税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