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有关河流交通问题的协议的票据。 1967年2月8日至12日,布宜诺斯艾利斯。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航海
登记号码:9076
签署年份:1968-05-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乌拉圭
保管国家:阿根廷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
一国针对其注册国船舶运输的货物和乘客采取的任何措施均不得导致在另一国船舶上运输这些货物或乘客的额外费用,附加费,回扣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差别待遇。该系统悬挂乌拉圭或阿根廷国旗并在两国之间运输旅客和货物的船舶在每个国家应在港口,海关和操作手续方面与国旗船舶享有同等待遇。在这一方面,我必须指出,我国认为,在涉及悬挂阿根廷或乌拉圭国旗的船舶的水上运输的所有阶段中,都必须采用灵活,公平和相互对应的制度,并应用国际组织以肯定票通过的那些促进水上运输的规定双方之间的贸易货物。乌拉圭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应按两国主管当局商定的方式保留给两国运输。具有海上人命安全标准和在适当时候采取措施的必要性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在发生灾难时继续进行,以给船舶及其运载的乘客和货物提供可能的援助,应通过主管当局的参与,气象和技术协调并动员物质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利用他们可用的救援手段,包括协调行动,并为有关行动建立最佳程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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