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缔约国政府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鼓励在该国领土内从事研究和学习的另一国的学生,学者和专家继续其工作,并应努力在各个领域提供一切合理的设施,以便希望从事考古探索或希望获得资格的另一国的学者,学生和专家,在其领土内的大学,科学机构,实验室和应用艺术与科学学院中完成其教育或培训。为本协议的目的,“领土”和“国家”一词在英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方面,在科威特政府方面是指科威特国。 (/)定期在对方国家/地区建立文化教育中心和文化教育机构在每种情况下均应根据可能设立此类中心和机构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惯例达成协议。缔约政府可以签订单独的协议,这对于成功开展合作计划是必不可少的。如此指定的人员或当局拟定的各种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缔约各国政府承诺促进另一国的学生,学者和专家访问博物馆,图书馆以及该区域内的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或机构其领土。...
文化协定。 1966年11月26日在科威特签署pdf预览版文化协定。 1966年11月26日在科威特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