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文,构成有关取消签证的旅行协议。 1967年12月5日,金斯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旅游,金融
登记号码:9010
签署年份:1968-03-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以色列,牙买加*
保管国家:牙买加
文本语种:英语
我建议,本函件和阁下的答复构成关于禁止牙买加和以色列之间签证的旅行协定,该协定将在该答复之日起九十天生效,并可由任何一国政府随时撤销,在发出书面通知90天后生效。作为答复,我谨通知阁下,以色列国政府可以接受拟议的安排,因此,以色列政府也将阁下的来信与本答复视为双方之间的协议。两国政府应在本答复之日起九十天后生效。我荣幸地宣布,为了便利牙买加和以色列之间的旅行,牙买加政府向以色列国政府通过以下安排: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它仍然是强制性的缔约一方希望进入对方领土超过九十天或进行有酬活动,以便在到达接收领土之前获得签证。6)缔约双方承诺将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并由其签发的任何一种证件的任何持有人不经手续重新进入其领土,即使在国籍受到争议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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