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的协定。 1967年4月27日在莫斯科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原子能(和平利用),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8983
签署年份:1968-0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保加利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保加利亚
文本语种:俄语,保加利亚语
保加利亚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应就以下方面的和平利用原子能进行合作:(a)进一步发展核物理,等离子物理科学研究,固态物理学,放射化学和辐射化学以及原子科学与技术的其他方面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和平共处合作的进一步发展的协定1原子能缔约双方的主管组织应就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的使用,在技术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方法的说明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安全技术的说明,就批量生产的设备和装置交换技术文件。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和处理缔约各方应通过交换有关科学研究结果的信息并在设备开发过程中相互协商,就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中和和埋葬方法的发展开展合作,为此目的使用的材料和结构。保加利亚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双方之间基于社会主义互助原则的友好关系的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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