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应授予研究和研究奖学金,以使本国国民能够在另一方领土内从事或从事具有科学,艺术或教育性质的研究,培训课程或研究,或使另一方国民能够从事缔约一方承诺在其领土内为科学家和研究人员以及缔约另一方的科学机构和特派团提供一切便利,以协助他们开展自己的工作。科学研究,特别是允许他们进入研究中心,图书馆,档案馆,古迹,博物馆藏品和考古发掘现场。负责文化事务的比利时部长应与比利时外交大臣协商,任命其成员。比利时部分,并与以色列教育部长协商外交大臣应任命以色列部门的成员。缔约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在其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增进对缔约另一方以及缔约双方的语言,文学和历史的了解。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主题,尤其是通过设立主席,组织学习和培训课程以及讲座。缔约一方应在其本国领土内促进和鼓励教学专业人士或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官员进行互访和教育信息访问派对。...
文化协定。 1967年3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pdf预览版文化协定。 1967年3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