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以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方式取证的,缔约一方应以其司法机关的请求书为由请求其司法授权,并应偿还另一当事国主管当局在第二次缔约国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关于应付给证人,专家,口译或笔译人员的任何费用和开支,让没有自愿出庭的证人出席的费用以及应付给该当局可能有的任何人的费用和开支的请求的执行在执行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代表行事。如果发送服务请求的当局无权执行该请求,则该权力应除外,但根据执行被拒绝执行的情况除外本条第(7)款动议将请求转发给执行国的主管当局,并通知外交代理人或领事官员已将请求发送给转发给其执行的请求。如果已将请求书转交给的授权机构无权执行,则除非根据第(6)款拒绝执行,否则该授权应予以执行根据本条的规定,将请求书转发给执行国主管当局,并通知将请求书转发给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1)在在根据第三条的规定送达文件的任何情况下,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送交送达服务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偿还根据该国法律应支付的任何费用提供服务的人员的执行合同,以及提供服务产生的任何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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