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比利时和卢森堡的财产,权益应被视为在“上述波兰措施”之日和本协定签署之日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财产,权益。致比利时或卢森堡国籍人士或总部位于比利时或卢森堡大公国且主要利益为比利时或卢森堡的法人团体。此外,比利时政府和卢森堡政府应告知波兰政府应尽快将其财产,权利和利益在第二条所指的范围内被确认为比利时或卢森堡利益的所有比利时或卢森堡个人或法人团体的名称,并从本协定中受益。一方面是比利时政府和卢森堡政府,另一方面是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最终解决有关受波兰国有化措施和其他影响财产权的一般性措施影响的比利时和卢森堡财产,权益的补偿问题。为了协助比利时政府和卢森堡政府分配全球总价赔偿金时,波兰政府应另一缔约方的请求,应尽可能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以使比利时政府和卢森堡政府能够决定所提交的赔偿要求波兰政府应分别视情况向比利时政府和卢森堡政府转交比利时政府和卢森堡政府,以供审查和解决,以“比利时措施”为由比利时或卢森堡索赔人或其受让人收到的任何申请认为已影响指定的财产,权利或利益在第二条第一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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