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合作农场项目(相关信函和第3号贷款条例附件)。 1967年2月21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农业
登记号码:8923
签署年份:1968-01-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突尼斯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d)借款人未履行偿还贷款协议或债券,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或担保协议,或根据依法交付的任何债券所要求的偿还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付款的义务借款人与协会之间的任何此类协议或根据任何信贷协议签订的协议,即使已由其他人进行了付款,本协议02仍应发生,并应在银行发出通知后继续有效期六十天向借款人,然后在其延续期间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贷款本金和当时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立即到期并应偿还,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金应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相反的规定立即变为应付款并立即支付。03《贷款条例》,借款人和银行可能在不时同意以一种货币偿还的贷款的任何部分都可以以一种或多种其他货币偿还的情况下,从该协议规定的日期起,该部分贷款应以其他一种或多种其他货币偿还。 )借款人应促使无线电通信局聘请借款人和银行共同接受的顾问和管理专家,其职权和职能应由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协议确定。(a)借款人应引起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同意。主席团和BNA聘请借款人和银行相互接受的顾问和技术专家,其权限和职能应由借款人与禁令之间的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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