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棉纺织品贸易安排的信件(附表和附件)。 1966年8月30日,新加坡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商品,农产品,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8899
签署年份:1968-01-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新加坡,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我指的是我们两国政府的代表最近在新加坡举行的关于从新加坡向美国出口棉纺织品的讨论,并谨通知您,根据讨论期间达成的协议,新加坡棉纺织业将自愿限制根据本函所附的《新加坡棉纺织业限制时间表》,其对美国的出口限制以美国政府根据本款要求进行磋商之日起的12个月为基础,并且是在要求进行咨询之前的最近12个月中新加坡向美国出口的此类产品的105%,并且两国政府在提出要求之日就可以提供有关这些国家的统计信息。500万平方码,如果新加坡政府在该时效年度的前30天内提出要求,并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向新加坡政府告知美国棉纺织业出现严重下滑。如果新加坡政府如此要求,则在9.25亿平方码该限制年度的前30天,除非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通知新加坡政府美国棉花纺织业出现严重下滑。(5 )如果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认为,由于所附时间表中规定的限制,新加坡相对于第三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则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与美国政府,以便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同意理由可以对此安排进行修改,包括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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