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亚洲开发银行总部的协议。 1966年12月22日在马尼拉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亚洲,总部(组织),法律事项,金融
登记号码:8887
签署年份:1967-12-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亚洲开发银行,菲律宾*
保管国家:菲律宾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向所有享受本协议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的人提供一张特殊的身份证,以识别与菲律宾共和国当局有关的持有人,并证明持有人享有特权和豁免。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菲律宾共和国的法律应在总部所在地适用,菲律宾共和国的法院对总部所在地的行为具有管辖权。政府与银行之间关于本协议或任何补充协议的解释或适用,或任何影响总部所在地或政府与银行之间关系的问题,但未通过谈判或其他商定的解决方式解决,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最后决定:由政府任命,由世行任命,由第三名担任仲裁庭主席,由前两名仲裁员选择。菲律宾共和国有关当局应尽职调查以确保任何人或一群人未经许可擅自从外面进入或因其在附近地区的骚扰均不会干扰总部所在地的安宁,并应在总部所在地的边界提供对这些地方要求的警察保护银行和所有享有本协定规定的豁免,特权,豁免和便利的人应在任何时候与菲律宾共和国有关当局合作,以促进适当的司法行政和确保法律的遵守菲律宾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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