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巴西的活动的协定。 1966年3月28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
登记号码:8807
签署年份:1967-10-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西,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对儿童基金会或其专家,代理人或雇员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并应对因执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而引起的任何索偿或责任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专家,代理人和雇员无害。根据本协议制定的运营计划,除非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同意,此类索赔或责任是由此类专家,代理商或雇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巴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BRAZIL)政府与巴西儿童基金会的活动有关。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下称“儿童基金会”)和巴西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政府”)已签订本协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应在抵达该国后移交给政府,除非是这种情况运营计划中可能会另外提供运输和大型设备的费用。政府应保留双方共同认为必要的执行运营计划的会计和统计记录,并提供任何此类记录并应儿童基金会的要求向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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