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1969年《科学,技术,教育和文化领域关系协定》。 1967年2月24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科学事项,文化事务,教育,合作
登记号码:8785
签署年份:1967-10-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俄语,英语
(3)在协议的第一年,应由接收方支付最多三人周的农业生产相关领域的专家交流,总期限为九个人周。 (2)在本协议期内,双方应鼓励和促进科学工作者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接受的来访,目的是:按照商定的方案进行科学研究,包括实践研究工作,并熟悉接收方的科学研究机构的工作。(4)本条所涵盖的学科中应进行的交流的清单除非有其他规定,否则应以互惠为基础进行教育和科学部,技术部和其他有关官方机构之间的协议。一方面是联合王国的各民族化组织,另一方面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共和国联盟部长理事会国家委员会,其代表应定期举行会议,以审查这些组织的实施情况。 (3)一方面,技术部与联合王国的有关官方组织,以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共和国联盟部长理事会国家委员会,以及另一方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公众联盟部长理事会标准,措施和测量仪器委员会应在标准化和计量领域安排相互接受的交流,并就商定的主题进行研究工作。(4 )在本协议期内,应在接受方付款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访问和交流旅客在该国停留期间和派出方支付的往返机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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