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汽车产品的协议(包括附件和注释交换)。 1965年1月16日在约翰逊城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机动车,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8772
签署年份:1967-09-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3)上文第(1)和(2)款所述种类的物品包括已完成或未完成的此类物品,但不包括任何使用从加拿大进口的材料生产的任何产品,这些材料是任何外国的产品(材料除外)如果在美国入境口岸着陆时,此类进口材料的总价值(不包括任何着陆费用和加拿大关税)为(a)就以下所述的物品而言第(1)款(不包括底盘),到1968年1月1日之前超过60%,其后超过50%,是从7月31日起进口到美国海关地区的物品的评估海关价值。进行进口,(A)该制造商在该时期内的净销售价值与该制造商在加拿大销售的所有同类汽车的销售净价值之比等于或高于制造商在基准年内在加拿大生产的该类别所有车辆的净销售价值与制造商在基准年内在加拿大销售的用于消费的该类别所有车辆的净销售价值之比,但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低于七十五至一百(3)的“公共汽车”是指可容纳10人以上的载客量的乘用车,或其底盘,但不包括任何随后的车辆或底盘,即电动无轨无轨电车,两栖车辆,有轨或半轨车辆或主要用于非公路用途的机动车辆(b)美国政府在1965年1月4日召开的美国国会会议期间,应寻求颁布授权对附件B中所述的加拿大产品进行免税待遇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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