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收入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8763
签署年份:1967-09-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新加坡,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4)凡根据第5条将在英国已向英国企业征税的利润也包括在新加坡企业的利润中,则应将这两个企业的利润中所包括的利润额进行处理就第18条而言,作为来自英国企业在新加坡的收入而产生的收入和抵免额,应在英国针对因包括上述金额而在新加坡收取的税款给予抵免。(a)主题根据英国法律关于在英国境外领土上应缴税款的抵免额抵免英国税的规定,并在符合本款(c)项的规定的前提下,新加坡应缴税款是否直接或扣除来自新加坡境内来源的收入,应被允许抵减对该收入应支付的英国税款抵免(a)在法律规定的规限下关于在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应按本条(c)款的规定将免税额作为抵免新加坡税额的新加坡税抵免的规定,英国应缴税额,无论是直接税款还是来自国内如果本协议规定(有或没有其他条件),应免除缔约国一方缔约国的来往来源的收入税,或应按如果该缔约国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则应按该税率减免该税,并应根据该缔约国另一缔约国现行法律,将其收入参照汇入或收取的金额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而不是在全额参考的情况下,应在该缔约国一方根据本协定准予的税收减免。仅使用汇入缔约国另一方或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中的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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