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子能民用的合作协议。 1966年7月28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原子能(和平利用),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8725
签署年份:1967-08-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瑞典,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证,从瑞典政府转移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根据本协议或替代协议受其管辖的授权人员的设备均不得购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据本协议第七条K款,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未依据本协议第七条L款保留任何材料,或(3)没有根据本协议或被取代的协议转移给瑞典政府或瑞典管辖范围内的授权人员的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也没有通过使用此类材料,设备或装置将被转让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外瑞典,但美国委员会可能同意向另一国家或多国集团进行此类转移,除非美国委员会认为该材料的转移在以下协议的范围内: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的合作对于非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拥有的任何特殊核材料,这些特殊核材料是通过使用从美利坚合众国获得的特殊核材料生产的,超出了瑞典政府的需求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在其和平利用原子能计划中使用这些材料,并据此(a)以其当时在美利坚合众国当时普遍使用的价格购买这种材料的第一选择权反应堆中生产的材料,并根据下列条款进行燃料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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