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照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路线经营国际航空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当影响。缔约双方的航空当局应应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另一方所有定期统计数据。为审查每一缔约方指定空运企业在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路线上提供的运力而可能合理需要的航空公司。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准予运营本条第2款所指的授权,或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指定缔约方行使第二条规定的权利,则该缔约方不满意该缔约方对该指定航空公司或其国民的所有权归属和对该航空公司的有效控制。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任何这些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无法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运价,或者在所指的30天期限的前15天内在本条第3款中,缔约一方将另一方对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达成的任何运价不满意的情况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协议确定运价他们之间。...
航空运输协定。 1964年6月2日在尼科西亚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定。 1964年6月2日在尼科西亚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