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国政府就德国在以色列的世俗财产所支付的赔偿问题在澳大利亚和德国之间分立的条约(附有附件和换文)。 1965年4月21日在波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地名,债权债务,财产问题
登记号码:8654
签署年份:1967-06-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澳大利亚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澳大利亚联邦收到本国根据本条约确定的份额加上以色列国政府就其在德国的德国世俗财产支付的赔偿金总额的利息后,承认该份额代表其应得份额总赔偿金,并且无论其利益已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的公民,还是从总补偿金的澳大利亚份额中获得补偿的其他人,均未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任何有效要求,关于以色列国政府根据上述1962年6月1日协议为此类财产支付的赔偿金。澳大利亚联邦确认,对现在拥有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前德国国民的权益提供了这种保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通过与政府进行谈判而产生影响以色列国根据1952年9月10日关于德国在以色列的世俗财产的协定并缔结1962年6月1日的协定,是基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个人的同意和授权现在已获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认可并已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索赔人。(3)本条第1款提及的金额应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平分。按比例比较澳大利亚联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以下第9条应支付给有权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条获得这种补偿的人的赔偿金额。(2)损失本条第1款所述性质的,未在任何一个缔约国确定的期限内登记,余额根据下文第9条,应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未用于补偿此类损失的款项中的10亿美元,拨付给其权利要求来自授权机构为纽约市指定的房地产而获得的人。特拉维夫和拉马特甘,Bnei Braq和Givatayim的地方议会,或出售给他们,但不分享或不应分享联合王国付给英联邦的拨款或出售收益的一部分澳大利亚,由上述澳大利亚联邦支付或将由澳大利亚联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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