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 1965年1月12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8645
签署年份:1967-06-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的飞机专有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和常规设备,或由此类空运企业自行将其带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飞机,或放置在上述领土上以供上述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应从上次提到的缔约方中获得与本国飞机或任何其他外国航空公司相同的待遇,在分配给类似国际服务的航空器上,在关税,检查费或其他财务费用方面具有优势。(2)在按照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的航线上运营航空服务,缔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应铭记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3)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这些运价中的任何一项达成协议,或者在所指的30天的期限的前15天中,在本条第(2)款中,缔约一方将不满意根据本条第(2)款商定的任何关税的情况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确定“指定航空公司之间通过协议收取的运价”是指缔约任何一方选择经营协定的航空服务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应根据第3条以书面形式将其指定通知航空当局另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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