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国王King下,另一方面,希望使位于荷兰王国与荷兰王国之间签订的条约所规定的位于采矿边界两侧的煤矿成为可能。 1950年10月23日[2],通过从位于所述边界另一侧的煤矿开始,在距该边界500米处开始在给定的煤矿中开采煤炭如果相关采矿企业的管理者之间达成书面协议,尽管有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在该协议的范围内,越过第1条所指的采矿边界来开采煤层,并可以进行开采所需的任何开放作业1950年10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荷兰王国和比利时王国之间条约的以下规定:a。上述条约的第2、5和6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该部分根据第2条规定开放和开采的上述地雷,应理解为,应将上述第6条第1款规定的500米距离改为“ 600米”。1967年。超出第1条所述的采矿边界的地方,应在两个矿山的地下作业之间建立任何通讯,并且在这些作业之间必须保持至少20米的距离。在北部,通过一条线,该线穿过点145,并延伸到莫里兹州矿的采矿区的北部边界,直至与该分段所指的线相交的点,从“西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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