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公约(附有时间表和签名协议)。 1965年4月21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
登记号码:8620
签署年份:1967-05-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1)死者将财产留在领土上并在该财产上具有合法或衡平权益(例如,作为遗嘱下的受益人,遗嘱执行人,财产的债权人或无遗嘱的情况)由在该领土内既无居民又无法律代表的派遣国国民,领事官员在其所在地区或其主管领事官员或首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区域内持有或主张的死者正在接受管理,或者如果未进行过任何行政管理,则该财产应位于其所在地,有权代表该国民就其在不动产或财产中的利益进行代理,就好像该死者已在其执行了有效的授权书一样(2)本条第(1)款的规定仅适用于领事官员或雇员在没有事前证明的情况下所应缴纳的税款或类似费用本条所规定的是法律责任人,即使该税款或类似费用的负担可以转移到领事馆,也不适用于其他人应负法律责任的税收或类似费用官员或雇员。(1)领土的司法当局不得受理因派遣国船只的船长与船员之间关于工资或任何服务合同的任何争议而引起的民事诉讼,除非(a )(对于第1条第(1)款所述的领地,应通知领事官员该程序,并且不得提出异议(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得但是,根据领土的法律,禁止接收国出于国防或公共事业的目的,为领土的派遣国的领事馆或领事的住所没收或扣押是该国的高级官员或雇员,但是,如果有必要对此类财产采取任何此类措施,则应显示出一切考虑因素,以避免干扰领事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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