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决定了第2条第1款所指的技术合作并因此提供专家时,将授予研究金,或启动更广泛的技术合作,采用的方法和方法在每种情况下,应遵守的条件应根据本协定所载原则,通过行政安排由联合协商决定。一国政府为另一国政府的咨询或行政职能提供专家抵达另一国后,应允许六个月的时间进口行李,个人和家用物品,汽车和其他供个人使用或家庭成员私人使用的物品,而无需特别进口许可证或外汇兑换证明书。第4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设备的进出口专家为执行其任务或构成在更广泛的技术合作情况下可获得的材料的一部分而需要的材料和其他商品,应理解,将这些材料进口到接收国应完全至于本协定未规定的应急情况,两国政府应在每种情况下通过行政安排决定“示范文本”所体现的与专家指派和项目执行有关的哪些设施。作出行政安排之时有效的《联合国特别基金援助协定》应宣布为有效。在希望利用该国的国家之前,不得开展前段所述的有效合作另一个国家提供的合作机会中有一个明确要求,即或在设施要求网站上就此类合作达成协议之前。...
关于技术合作的协议。 1965年4月27日在海牙签署pdf预览版关于技术合作的协议。 1965年4月27日在海牙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