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与外国业余无线电运营商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6年7月19日至24日,科威特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电信
登记号码:8590
签署年份:1967-03-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科威特,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谨提及科威特政府代表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之间的对话,内容涉及对相互管制当局的交往进行管制的可能性,以允许任何一个国家的持照业余无线电经营者经营其电台在另一个国家/地区,根据1966年7月19日订于日内瓦的1959.13 / 100/238/13615号国际无线电规则第41条的规定,该规则涉及对相互授予许可的许可,以准许根据1959年日内瓦《国际无线电规则》第41条的规定以及您所引用的注释中编号为一,二和三的段落中的提议,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都可以在另一个国家/地区运营其电台。(1)作为业余无线电运营商,持有有效执照并从其政府部门获得呼号的个人,并且设立由该国政府许可的业余无线电台,并应在另一国政府的互惠基础上,并在下述条件下,在该另一国政府的领土内操作该电台。请注意,该注释和此答复表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同意,被认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该协议自1966年7月19日起生效,并须由任一个政府终止,并给予六个如果美国政府同意上述规定,则建议本说明和答复说明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自当日起生效,并可能被任何政府终止,并书面通知其六个月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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