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棉花协会的协议条款。 1966年1月17日在华盛顿开放供签名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国际组织,宪章宪法,商品,农产品,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8573
签署年份:1967-03-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西,希腊,印度,墨西哥,无,西班牙,苏丹,乌干达,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研究所及其财产和资产,无论身在何处,无论由何人持有,均享有与外国政府相同的免于诉讼和一切形式的司法程序的豁免权,所不同的是,诉讼可能由成员或为之代行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在研究所设有办事处的会员国境内或在研究所指定接受代理或接受程序通知的国家/地区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向协会提出索赔或向会员提出索赔*或经大会或研究所准予参加的任何合同的条款所授权。*根据《协定》第IX条第4款,签字政府由于其不能宪法要求在1966年2月14日之前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的,可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交存声明。有意根据其宪法要求寻求批准,接受或核准,并应在不迟于1967年1月1日之前不早于1967年1月1日交存该文书的意图,应在该国指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声明或国际棉花协会大会可能决定的较晚时间,并且只要声明尚未撤回,协会成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就可以。但是,大会可以授权支付与(a)执行委员会的会议,(b)大会或执行委员会组成的任何特别委员会以及(c)国际棉花执行秘书的出席有关的运输和其他费用咨询委员会在大会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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