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和丹麦各自领土之间和以外的航空运输协定(附件和换文)。 1966年9月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8557
签署年份:1967-03-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尼日利亚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一,缔约一方有权撤销缔约另一方指定的任何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或中止行使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权利,或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行使这些权利所必需的:(a)在任何情况下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或(4)缔约各方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指的经营许可,或强加指定空运企业在行使指定的第2条规定的权利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上述缔约方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缔约方, (4)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这些运价中的任何一项达成协议,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无法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运价,或者在本条第(3)款所指的三十(30)天的期限的前十五(15)天内,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通知其对根据本款规定达成的任何关税不满意(2)本条的规定,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运价。(5)只要并且只要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决定,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扣留或撤销其根据本协议授予缔约一方或默认情况下指定空运企业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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