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公约》(含《最后议定书》)。 1965年11月19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劳动
登记号码:8556
签署年份:1967-03-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德语
该公共当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对请求发表意见,并将其立即转发给缔约国另一方的主管公共当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由该另一方对该决定作出决定。要求并应将其决定通知送达提出要求的人,保险主管当局和受雇人根据其立法为其保险的缔约国的主管公共当局(或其指定的机构)。(2 )凡领取仅根据一个缔约国的法律应支付的养恤金或年金的人居住在缔约国另一方的领土内,并有权根据所述的第一缔约国的法律享有实物福利,保险金应由其住所地的保险机构向他及其家属提供,就像他正在领取根据(1)接收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应缴纳的养恤金或年金的人在缔约国一方领土内住所并有权获得实物补助根据该缔约国的立法,应由其住所地的保险机构向他和他的受养人提供这种利益,就好像他正在接受仅根据该缔约国的立法应支付的养恤金或年金一样。 (1)从一个缔约国的领土移居缔约国另一方领土的受雇人或被这样对待的人,在居住在最后提及的领土内时,应有权最后提及的缔约国的立法所规定的失业救济,但条件是在申请非移民申请之日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劳务津贴他在最后提及的领土内受雇于强制性失业保险所涵盖的职业,并且满足条件,总共待了1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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