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协定(与最终议定书)。 1964年7月15日在马德里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劳动
登记号码:8541
签署年份:1967-02-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西班牙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德语
一,依照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人有权根据缔约国一方的立法享有养恤金,而仅应按照缔约国另一方的立法享有退休金的人依照上述规定,且上述第一缔约国的立法规定的退休金大于根据第十九条第(3)款计算的部分养老金的总和时,上述第一缔约国的保险业监督应根据第19条第(3)款应支付的部分养恤金增加部分养恤金总额与仅根据其本国法律应支付的养恤金之间的差额。(1)受雇人或个人从缔约国一方领土转移到缔约国另一方领土的人士,应被视为在该领土上享有失业,上述缔约国立法所规定的利益,但条件是在申请失业救济之日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他在该领土受雇于被强制从事的职业,总共待了十三周失业保险,并且他满足了上述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在该领地享有失业救济金的条件,同时考虑到两个国家都已完成的失业保险期的总和。(a)被雇用人或在该缔约国一个领土内居住并被通常在该缔约国的第一领土内雇用的企业派遣到该缔约国另一方领土的被这样对待的人,应保留须遵守第一个缔约国的法律,就好像他在该缔约国受雇一样在该缔约国另一方领土上工作的头二十四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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