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制南斯拉夫工人在奥地利的协定。 1965年11月19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劳动
登记号码:8512
签署年份:1967-01-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德语
常设委员会的奥地利部分应代表雇主承担南斯拉夫工人从其在南斯拉夫的居住地到奥地利的就业地的旅费,并支付与时长相称的现金现金行程,必要的体检费用和奥地利签证费用,雇主不得从工人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奥地利联邦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社会部)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将奥地利雇主的报价转给南斯拉夫联邦就业局(以下简称联邦局),以供其在奥地利雇用南斯拉夫工人使用。该南斯拉夫工人应享受与奥地利人相同的奥地利强制性社会保险。除非缔约国之间的社会保险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为工人。确定的费率将使工人在企业S正常条件下每小时/每天*获得正常产出的工资。如果奥地利工人在开始工作或就业过程中获得的工资高于上述规定,对于同一工作,雇主保证向工人支付较高的工资。南斯拉夫工人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应以与奥地利工人相同的条件与奥地利主管行政当局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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