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国家边界的条约。 1965年4月8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边疆
登记号码:8511
签署年份:1967-01-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德语
(2)如果缔约国一方为其提供维修所需要的材料,劳力,车辆和设备的边境部门的边境商标被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损坏或毁灭,则该缔约国应赔偿该缔约国的费用。 (1)应要求持有第33条所指证书的人应要求向安全当局,第22条第1款所指委员会成员,验船师出示证书第九条第1款所述的另一缔约国的军事人员和海关当局。(1)奥地利共和国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国家边界遵循该条规定1919年9月10日在圣日耳曼昂莱缔结的《国家条约》第27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国家条约》第29条,第30条和第35条是由边防划界委员会在2002年是1920年至1923年,并根据1955年5月15日的奥地利国家条约第5条予以确认。(1)从一个缔约国领土转移到缔约国领土的材料。缔约另一方根据本条约执行工程并为此目的使用的,应免除一切进出口关税和收费,并且不受任何进出口限制。(2)持有本证书所述证书的人第1款以从事其工作为目的,有权跨过国家边界,在证明书所指明的边界区域内的任何地方,均可在距该缔约国另一方的距离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自由活动。可能需要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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